《粵港澳遊艇自由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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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Jul-07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

粵港澳遊艇自由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府辦〔2026〕1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直駐粵有關單位,南部戰區、廣東海警局:

  《廣東省粵港澳遊艇自由行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東海事局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6年6月16日


廣東省粵港澳遊艇自由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遊艇產業協同發展,規範粵港澳遊艇自由行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廣東省水域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指定口岸入出內地且僅限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自由行的港澳遊艇(以下簡稱港澳遊艇)、駕駛人員及其乘客的管理。本辦法所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以下簡稱內地九市),是指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

  本辦法所稱港澳遊艇,是指在港澳地區依法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並取得有效的本地牌照,配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甚高頻無線電話(VHF)的8米及以上香港第IV類別非開敞式遊樂船或者澳門A、B、C1、C2級遊艇。

  本辦法所稱遊艇駕駛人員,是指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遊樂船只一級、二級操作人合格證明書,或者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遠洋船長、沿岸船長等級的遊艇駕駛員執照的人員,且持有效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中國公民。

  第三條 對入出內地九市自由行的港澳遊艇和駕駛人員,由海事、海關、邊檢等部門依法負責入境出境口岸檢查監管。海事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電子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依法實施內地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口岸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實施監管。

  第四條 港澳遊艇依照本辦法取得電子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辦結進口岸查驗手續後,可在內地九市水域航行,在具備條件的停泊點停泊,在劃定的休閑活動水域範圍內進行水上休閑娛樂活動,在內地九市水域按照內地船舶相關製度進行管理。

  第五條 年滿18周歲並持有效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中國公民,以及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為其所有的港澳遊艇申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第六條 申請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應當向內地九市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港澳遊艇所有人證件。包括: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2. 有效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3. 港澳遊艇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有的,提供其註冊證書或者有效商業登記證;

  4. 委托證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委托時)。

  (二)港澳遊艇在港澳地區依法辦理的船舶所有權登記憑證以及有效的本地牌照。

  (三)港澳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其認可的檢驗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船舶檢驗證明材料。

  (四)與經內地九市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遊艇俱樂部簽訂的委托管理協議。

  (五)港澳遊艇照片。

  第七條 港澳遊艇應在擬進入內地水域前通過信息系統等方式提交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申請資料。符合規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登記項目發生變化時,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1年。

  第八條 港澳遊艇在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內,可以多次入出內地,在內地每次連續停留或者每年累計停留均不得超過180天。

  港澳遊艇每次入出內地應當在廣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對外開放口岸依法辦理進出口岸手續,自覺接受海事、海關、邊檢等部門的檢查監管。港澳遊艇應直航至指定口岸接受入境檢查,在入境檢查前不得擅自在內地水域活動或者停靠其他碼頭泊位。港澳遊艇辦理出境手續後須直接出境,不得在內地水域逗留或者停靠其他碼頭泊位。

  港澳遊艇辦理進口岸手續時應當提交香港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海事管理機構出具的離港證明材料。

  港澳遊艇的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限定適用範圍,僅在辦結進口岸手續後適用,辦結出口岸手續後不再適用。

  第九條 對持有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港澳遊艇,進入、離開內地九市水域,僅要求其辦理進、出口岸各一次手續,期間在內地九市水域進出港航行須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港澳遊艇駕駛人員應熟悉和掌握相關航行規則及安全管理法規,經內地海事管理機構評價通過後,無需換領內地遊艇駕駛證書。

  港澳遊艇、遊艇駕駛人員及其乘客在內地發生違法行為、交通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人員傷亡,依據內地相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

  第十條 港澳遊艇首次進入內地水域前,應當按規定向海事、海關、邊檢等部門申請辦理遊艇、駕駛人員信息備案。已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或者需要註銷備案信息的,應當按照海事、海關、邊檢等部門規定辦理備案信息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港澳遊艇應當在入境或者出境4小時前,向口岸查驗單位如實預報抵離時間及駕駛人員和乘客信息。辦理出境手續後,出現人員變動或者超過4小時未出境的,應當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航行過程中應當由已備案的駕駛人員操作駕駛。

  第十一條 港澳遊艇和其所載人員及其物品入出內地應當在指定口岸接受海關監管和邊防檢查,依法辦理進出境手續。

  第十二條 港澳遊艇不得載運或者變相載運貨物。港澳遊艇進境後,不得擅自拆封、使用口岸查驗部門封存在艇上的物品。

  第十三條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入出內地的,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再次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海事管理機構予以換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第十四條 已取得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港澳遊艇進入內地後,不得被轉讓、抵押、質押或者移作他用。

  港澳遊艇在內地發生被盜、損毀或者滅失的,港澳遊艇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立即向海事、海關、邊檢、地方公安機關、海警報告,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海事管理機構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予以退辦。對已取得的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按照規定予以撤銷,並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同一申請人提出的港澳遊艇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申請。

  第十六條 港澳遊艇所有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港澳遊艇、駕駛人員及乘客負有管理義務並承擔法律責任。鼓勵港澳遊艇購買在內地水域航行、停泊期間的財產保險、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產品。

  入境港澳遊艇需與經內地九市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遊艇俱樂部簽訂委托管理協議。遊艇俱樂部對其管理的港澳遊艇承擔安全與防汙染管理責任,並協助港澳遊艇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進出口岸、進出港報告及海關、邊檢等手續。

  第十七條 港澳遊艇入境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具備條件的停泊點停泊、在廣東省人民政府劃定的水域範圍內進行水上休閑娛樂活動。

  (二)按規定進行船舶進出港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船舶航次動態信息、在船人員信息等情況。

  (三)保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正常開啟,並保持水上交通安全通信頻道的值守和暢通。

  (四)服從地方公安機關和海警機構的檢查管理,配合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五)遵守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八條 港澳遊艇活動不得妨礙軍事行動,一次性通過海上和內水軍事管理區,不得在軍事管理區錨泊,不得進行影響軍事管理區安全的活動。

  第十九條 港澳遊艇不得加裝偵聽、監測設施,不得進行無線電信號、水下環境偵測活動。

  第二十條 入境港澳遊艇所有人、遊艇駕駛人員及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依法處理外,還將限製或者不予受理其新的港澳遊艇自由行申請:

  (一)利用入境港澳遊艇參與走私、偷渡,或者非法攜帶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貨物或者物品,或者非法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製進出境的貨物或者物品的。

  (二)駕駛入境港澳遊艇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或者醉酒駕駛入境港澳遊艇,或者有其他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港澳遊艇未經口岸查驗部門同意,擅自出境入境,或者載運不準出境入境人員,逃避、拒絕接受口岸查驗部門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口岸查驗部門管理的。

  (四)違反規定在內地轉讓、出租、出售港澳遊艇或者利用港澳遊艇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

  (五)港澳遊艇入境後,無正當理由在內地每次連續停留或者每年累計停留超過180天的。

  (六)港澳遊艇向口岸查驗部門申報進境或者出境後,入境後至入境檢查前、出境檢查後至出境前,未經口岸查驗部門準許,擅自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物品,或者擾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秩序的。

  (七)駕駛臨時船舶國籍證書超過有效期的港澳遊艇的。

  (八)駕駛入境港澳遊艇超出劃定水域範圍活動的。

  (九)駕駛入境港澳遊艇在內地發生水上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尚未處理完畢的。

  (十)違規私自拍攝軍艦活動情況以及相關軍事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新的申請。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的,2年內不予受理新的申請。有前款第七項、第八項情形之一的,1年內不予受理新的申請。有前款第九項、第十項情形的,在處理完畢前或者相關法律程序完結前不予受理新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入境港澳遊艇違反本辦法超期滯留內地和超出內地九市水域航行、停泊的,由廣東海事局牽頭布控追查,會同相關部門或者機構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 海事、海關、邊檢、地方公安機關、交通、口岸、文旅、政務和數據、海警、金融監管等部門或者機構通過廣東省粵港澳遊艇自由行聯席會議,由廣東海事局牽頭建立信息共享機製,建設粵港澳遊艇自由行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港澳遊艇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註銷,遊艇及其所有人、駕駛人員、乘客備案,港澳遊艇入出內地記錄、違法違規等信息共享,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共同加強對港澳遊艇入出內地及在內地航行的監管。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東海事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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